内 容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 |
联系电话 | 0917-6217982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城建局8楼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19:09:50 |
申请条件 | 1、城镇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2、填写《宝鸡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3、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4、提供同居住家庭人口身份证;5、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审批表;6、提供领取低保费的储蓄存折;7、提供家庭所购房屋产权证或现住房情况证明。 |
办理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