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 |
联系电话 | 0917-6217982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城建局8楼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19:10:02 |
申请条件 | 1、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2、家庭年收入标准(待定)。 |
办理材料 | 1、家庭户口簿(原件);2、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3、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协议书》(原件);现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两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
办理依据 |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